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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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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

下设部门、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为促进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分支机构的创新发展,进一步加强规范下设部门及分支机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研究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2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85号公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研究会下设部门、分支机构是根据发展的需要和研究会章程规定,按照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及相关领域的研究、应用专门从事某项工作的发展需要划分设立的学术性组织,是研究会的组成部分,开展学术活动的重要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的直接领导,在研究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发展会员。

第二条 研究会下设部门、分支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严格执行本研究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在其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 研究会下设部门、各分支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加强协作及与总会之间要相互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在总会的组织和协调下共同做好研究会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研究会的分支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xx分会"或"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专业委员会"或“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xx工作委员会”的规范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刻有公章,活动需要使用印章时,向研究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用章申请表》,由研究会盖章。

二、组织机构管理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征求研究会党委会意见,理事长秘书处会议审议,并征得中国科协同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高度相似,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相关领域学术影响力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研究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研究会提交《研究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表》、《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分支机构成员情况表》经秘书处初审将材料征求研究会党委会意见,召开理事长、秘书处联席工作会议审议同意,成立筹备工作组,开展筹备工作,并使用“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XX分会(筹)”或“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XX专业委员会(筹)”名称开展活动。分支机构筹备工作满一年后,并征得中国科协同意,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筹备期间开展的工作情况,经审议投票表决通过后正式成立。分支机构组织召开成立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分支机构委员会,选举产生领导班子。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变更、合并。分支机构拟变更、合并事项需提前二个月提交申请,同时提交分支机构委员会会议纪要,经理事长、秘书处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向中国科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向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应当予以撤销:

(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

(三)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

(四)拒不服从研究会管理;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七)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社会团体应当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

第十二条 对违规撤销的分支机构,经征求研究会党委会意见,理事长、秘书处联席工作会议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投票表决后执行。同时及时向中国科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

(一)分支机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议事决策机构,承担决定重要事项等职责。分支机构可以设置相关办事岗位或者部门。

分支机构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组织架构。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由社会团体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研究会党委意见后,提交研究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分支机构委员会成员应是研究会的注册会员,职称一般在副高级以上,特别突出的青年中级职称的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6%;委员会成员50岁以下应占委员会人数的1/2, 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分支机构重大事项应由委员会讨论通过。

(四)分支机构委员会原则上设分会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12人,并指定其中1名副主任委员负责日常工作。领导班子中同一单位人数不超过3人。委员会规模不得超过研究会理事会的规模。原则上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委员会规模不超过100人,来自同一个单位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8%。

(五)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不得同时担任本研究会其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无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除外)。

(六)分支机构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分支机构委员会工作会议,条件有限时可以通讯方式召开。涉及人事决定、选举和其它重大事项须召开现场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换届及届中增补委员会成员

(一)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负责人任期不得连任超过两届。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并在研究会监督下按程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分支机构委员会商议决定后,合理陈述原由,经理事长、秘书处联席工作会议审批。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分支机构换届需提前二个月提交换届方案,内容包括:成立换届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本届委员会工作报告、换届会议议程、拟选举的新一届委员会名单、拟任领导班子人员构成。经研究会理事长、秘书处联席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换届工作。

(三)分支机构在召开换届、增选、变更事项等委员会会议后15个工作日之内,向研究会秘书处报备选举结果、会议纪要、《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分支机构委员会会成员备案登记表》等材料。如有变更负责人或分支机构名称事项经研究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同时更新研究会网站的相关信息。

(四)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届中不进行调整,如确需变更,需经过分支机构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后,将会议纪要和人员信息情况说明提交研究会秘书处,经研究会理事长、秘书处会议审议批复后,召开分支机构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向研究会提交会议纪要及负责人备案表 。

(五)分支机构委员会,届中增补成员不超过两次,需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经研究会理事长、秘书处联席工作会议审议批复后,召开分支机构委员会会议投票增补,会后将会议纪要和人员名单提交研究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研究会党委领导。

第十六条 研究会下设部门、有关组织机构管理工作,参照执行以上管理条款。

三、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会下设部门、分支机构应按研究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有协助、参与研究会组织的活动的义务。

第十八条 未经研究会授权或者批准,不得以研究会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每年组织举办国内外学术交流研讨活动至少1次。举办活动前需履行报备手续,向研究会办公室提交会议/活动通知,经研究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活动结束后提交活动新闻稿/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冠以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XXX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未在研究会备案,报中国科协审批的会议活动,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与其他法人单位联合举办学术活动,需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研究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社会团体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下设部门、分支机构须配合研究会按时完成民政部、中国科协等部门的年度检查、统计、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工作,如实向究会办公室报送等相关材料。

四、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下设部门、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财务收支由研究会统一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下设部门、分支机构收费应符合规定,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借助活动或资源牟利,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商业活动。 严禁各类违规涉企收费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以下设部门、分支机构的名义举办的各类活动应自负盈亏,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研究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活动的收支核算应符合财务制度和支出报销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账外核算,不得自主接收捐赠,杜绝“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 在举办学术活动前,应公开活动收费范围、标准,根据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不得铺张浪费。

第二十八条 下设部门、分支机构须自觉遵守研究会财务管理制度,研究会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下设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凡符合研究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收入及开支,应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自行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依据研究会章程规定,由研究会统一收取并开据财政部“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三十条 下设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研究会的授权接受捐赠,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的用途,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

五、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会依据研究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对分支机构进行工作考核评估,评估结果用于分支机构的动态调整。

第三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下设部门及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限期整改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予以撤销。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第十一届七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原研究会下设部门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研究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