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会信息公开工作,推进研究会诚信自律,提高研究会工作透明度,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研究会将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该公开的信息,通过一定的媒介和方式向社会和会员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研究会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会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研究会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研究会基本情况,包括研究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二)研究会章程;
(三)开展重大活动的信息。包括活动名称、地点、时间、收费标准、议程等;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研究会向会员公开以下信息: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年度财务报告(含会费收支);
(三)经理事会审议需向会员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研究会根据信息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
(二)研究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
第八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研究会不予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按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 研究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研究会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第十一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研究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