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研究会管理制度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关于研究会研究会管理制度

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

财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研究会财务制度,促进研究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章程》,结合研究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为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的银行账号。研究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条 研究会遵守会计法,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中国科协学会财务管理各项规定和研究会章程开展财务活动。规范研究会财务管理,确保收入合法、支出合理。

第二章  财务决策管理

第三条 研究会财务禁止对外担保、出借资金。

第四条 重要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接受大额捐赠,大额资产(五十万元及以上)租赁、购置、出租、出借和处置,年度预算、年度财务报告审定,对外投资,对外财务信息披露等重大财务事项,由研究会党委会前置审议,理事长、秘书处联席工作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理事长签字后执行。监事会(监事)应列席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定期检查财务管理情况。

第五条 会员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后确定。会员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三章  财务人员要求及工作规范

第六条 研究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负责研究会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支配,杜绝资金流失。

第七条 研究会执行财务管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规定。明确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明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或兼任本研究会会计人员;办事机构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或兼任本研究会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研究会担任出纳。

第八条 研究会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专业能力的专职会计人员担任,负责研究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收支管理,保证研究会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九条 财务工作接受理事长的领导,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研究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总流入,研究会的各项收入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第十一条 研究会收入主要包括: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捐赠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研究会应将全部收入纳入法定账户统一管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严禁账外建账或坐收坐支,杜绝"小金库"。不得随意转移资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白条入账,抵押现金。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研究会"支付宝、微信二维码"及POS收款机等转账业务由专人管理,确保信息和数据安全,不得违规套现,其收入及时清理并转入研究会账户,不得跨年度。

第十四条 研究会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和管理规定,根据收入性质,按照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开具相应的票据。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应在收款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十五条 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收到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支付现金,可以从研究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付)。

第十六条 研究会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可列支研究会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等必要成本,以及与研究会有关的其它合理支出,盈余不得分配。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会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一)业务活动成本:业务活动(会员代表大会等各类工作会议、学术会议、咨询会议、评价鉴定会议、党建、培训、科普、国际交流、科技奖励、会员服务、各类项目、出版印刷等)所发生的费用(会议费、差旅费及相关的专家费、劳务费等支出)。

(二)管理费用:工作人员薪酬、福利、社保公积金、租用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办公软件、办公用品、通讯、差旅、交通、设备购置维修、订购业务书籍、印刷用品等与具体业务活动无关的行政办公费用。
(三)其它费用:税费等其他可能的合理开支。

第十八条 财务支出原则和要求:

(一)研究会各项经费支出和范围,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主制定主要支出事项的标准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支付款项需按研究会《研究会支出报销规范》规定签字完成后方可支付。遇签字领导外出等特殊情况应设法通知,待其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三)项目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政项目管理和中国科协等相关部门财政项目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进度安排,严格专款专用和专账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

(四)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有偿专门项目的支出不在上述范围内,但支出不得超出相关项目的经费数额。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捐赠支出应符合捐赠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支出,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与捐赠收入配比。

第二十条 在财务账中设定会费收支账目,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本会财务管理办法,对会费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费主要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及其他为会员提供的相关服务。使用范围为:研究会业务活动的支出,如工作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研究会组织的大型活动等的补贴;为会员服务的费用,如研究会的网站、通信设备、资料等;办公费,如办公室的房租、水电费、通信费、网络使用费、设备维修费以及办公耗材等;管理费用,如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以及为履行研究会相关工作所产生的工作经费、劳务费交通费、差旅费、招待费等。

第二十二条 政府补助收入科目的财政项目资金,在支出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项目委托单位制定的支出标准执行。按规定记入研究会政府补助收入科目之外的财政项目资金,与财政项目委托单位有明确约定的,在支出时按约定执行;与财政项目委托单位没有明确约定的,在支出时按研究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薪酬水平应与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研究会经济情况相适应。按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将研究会行政人员的薪酬列入管理费用,不得列入业务活动成本。

第二十四条 各项业务活动、会议或项目视金额大小及管理要求,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严禁"公款私存",防范"挪用公款""贪污"现象滋生。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超过1000元的支出原则上应采用银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付,兼顾法规与实际操作。

第二十七条 学术交流活动有多个主办、承办单位的,应以书面协议方式确定相关权利义务。作为主办单位的,应当对活动收入如实入账,活动的收支核算应符合会计制度和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账外核算,杜绝“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 在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前,应公开活动收费范围、标准,且不得随意更改,活动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第七章 工作人员薪酬管理

第二十九条 薪酬管理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对研究会工作人员薪酬支付原则、薪酬水平、薪酬结构、薪酬构成进行确定、分配和调整的动态管理过程。

第三十条 研究会对内部薪酬分配有自主权,应按有关规定自主制定研究会工作人员薪酬标准,充分体现研究会的非营利性。在研究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聘请的工作人员的薪酬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研究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其中专职人员的薪酬一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构成。研究会工作人员绩效工资与其个人业绩紧密挂钩,科学评价不同岗位人员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

第三十二条 合理设置不同岗位、不同层级之间的薪酬结构。对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以及有突出贡献的研究会工作人员加大激励力度。

第三十三条 研究会应与专职工作人员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对于通过市场化选聘和管理的研究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薪酬水平,可结合研究会自身发展实际,参照市场的人力资源部门公布的薪酬水平或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研究会对专职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专职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挂钩,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发放劳务费。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六条 在研究会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员,且无限制性规定的,可按规定标准领取薪酬;未领取薪酬的,可适当安排工作经费,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职的编制内人员因工作需要在研究会兼职的人员,根据本人所在单位对兼职取酬的规定要求办理。

第三十八条 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薪酬标准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薪酬管理情况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八章  支出报销审批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支出报销需由经办人整理粘贴报销票据并据实填写报销单,经办人对该项支出及票据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四十条 下设部门/分支机构、项目负责人对本部门项目列支的费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对部门/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及决算一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财务人员负责对报销票据及报销单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相应的内部审批手续、票据及原始凭证的合规性、合理性,审核通过后交由出纳复核并付款。对违反制度的费用,财务有权拒绝支付。

第四十二条 研究会下设部门/分支机构的全部报销单,需由下设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后,交由研究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签字。

下设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不便的可签订授权书委托其他负责人代签,仅委托签字权,责任人不变。

第四十三条 研究会日常支出事项及举办的活动,由秘书长负责审核、理事长审批。

第四十四条 报销人不能同为审核人或批准人。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研究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指研究会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设备、图书等;

(三)无形资产指研究会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具有可辨认性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域名、软件著作权、软件使用权、数据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采购管理

(一)研究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须登记应造册管理。

(二)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含)以上,通用设备单价1000元(含)以上,以及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报销前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

(三)无形资产采购报销前须办理无形资产验收入库手续。

(四)购买单价或批量总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固定/无形资产,须填写固定/无形资产采购申请表,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后,与厂商或供应商签订正式采购合同,明确质保事项,报销时须附合同复印件。

(五)固定/无形资产采购报销时须附发票、采购明细、验收入库单。

第四十七条 研究会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需报送研究会办公室,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附件一),在此表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和型号等。由研究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后购置。

第四十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核算和固定资产经费的安排;负责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负责对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账核算;负责办理固定资产采购结算工作;每年年末组织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做到账物相符。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置并签字领用后,由使用人进行专门保管,并对物品的遗失和损坏负责。

第五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电子设备,为3年。

第五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二)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三)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四)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符合报废条件后,须由固定资产使用或管理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附件二)一式三份,包括需要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量、使用年限、报废理由等。经由秘书长批准后,交由财务部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

第五十三条 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可做如下处理;

(一)研究会作为扶贫、援助希望工程等的社会公益资源;

(二)按市场同类物品实际价格折价处理给使用人,具体条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作为废品处理。

第十章  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五十四条 研究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由民政部指定的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每年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准确完整的报告研究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含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十六条 研究会对财务人员违反研究会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研究会有权终止聘用关系,对研究会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 定期开展审计工作,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第十一届七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原研究会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研究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