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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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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程序,保障理事履职,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章程》(以下简称“《研究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第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期为每届五年。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研究会章程》设立,在《研究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理事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研究会注册会员;

(二)且得到本人所在单位的许可。

第五条 理事会中理事数量根据注册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量的1/3。

第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专业结构要有代表性、权威性。

第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3/4、常务理事会成员的2/3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理事候选人产生方式包括:

(一)分支机构推荐;

(二)单位会员推荐;

(三)现任理事(常务理事)联合推荐。

第三章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责任、职权

第十条 理事会是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研究会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各项工作和管理制度;

(十)决定授予研究会荣誉职务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章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项议案须经充分讨论,通过表决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调整研究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五章  理事(常务理事)职责和义务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按时参加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按时参加理事(常务理事)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需向秘书处提出书面请假,并委派代表参加会议且代行表决权。一届任期内两次无故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常务理事)资格自动终止,由理事会确认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理事须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的理事,将被终止资格。

第六章 理事(常务理事)届中调整和增补

第二十二条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议,经到会理事4/5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代表单位会员的理事,如任期内由于单位变动等因素无法履行职责,由原推荐单位重新推荐,由理事会进行补选。

第二十四条 当有更换、增选理事(常务理事)或其他情形时,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或原推荐渠道推荐规定予以补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2025年11月19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